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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有錢人」迷思688》從6大方向改革,才能落實金融消費者保護!

2023-01-05 15:37:49聯合新聞網 李雪雯

自從上一期專欄出刊後,幾位金融業的朋友看後也覺得「心有同感」。但他們也同時表示,假設KYC(認識客戶,Know Your Customer)制度有其缺點,也希望筆者能藉此機會,找出一些監理單位可行的「改正方案」。

如果客戶執意要買「超出其風險屬性的金融商品」,並不能強制規定其「不能買」,而是透...
如果客戶執意要買「超出其風險屬性的金融商品」,並不能強制規定其「不能買」,而是透過「簽立風險告知書」的方式取代。 示意圖/ingimage

為此,筆者進一步採訪了政大財管系教授周冠男,以及協助處理非常多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訴訟案例,也是《銀行理專不能說的秘密》一書的作者─周冠中,請他們分別從理論及實務經驗上提供建議如下:

首先,KYC結果與購買商品不硬性做連結,並用透明、清楚的「風險告知書」取代(或輔助)。周冠男就引用歐盟及美國的做法為例指出:KYC可以做,但沒有強制性。也就是說,不能依KYC結果,限制投資人買某些金融商品。理由很簡單,KYC原本就不是純科學的東西。

周冠男頗為認同KYC及KYP(Know your product)等設立的本意是良善的,但它卻不能做為金融機構,唯一嚴格執行銷售商品的指標。因為,它並「恆久不會變動」的科學性指標,所以,就只能當參考而已。

如果客戶執意要買「超出其風險屬性的金融商品」,並不能強制規定其「不能買」,而是透過「簽立風險告知書」的方式取代。也就是說,KYC及KYP只當參考,如果投資人非要投資不符合其投資屬性的金融商品,就改簽立「金融商品投資風險告知書」,表示投資人了解所有會面臨的投資風險。

假設投資人不簽,金融機構則不能賣該金融商品。但在此同時,假設投資人簽了此風險告知書,除非有辦法證明金融機構事涉欺騙,否則,任何虧損都不能找金融機構(虧了就不認帳)!

當然,周冠中有鑑於過去發生TRF爭議時,銀行應該提供的產品說明書及風險告知書,許多客戶都是在事後(交易之後,甚至是發生爭議之後),才由理專「補件」。所以他更進一步建議:風險告知書內容必須透明及事前提供,而不是事後補救之用。

周冠中以之前協助處理TRF訴訟為例,透過司法訴訟程序案件至今勝訴率幾乎等於零。原因就在於法官只在意「有沒有親簽風險告知書等文件」,卻完全不問「用印是否是由理專代簽」?或是「提供客戶簽章用印的是空白KYC,事後再由理專自行填寫內容,但未讓客戶知悉」?

所以周冠中認為,如果「銀行把KYC只當參考、不與所買商品進行連結,就必須讓客戶全程自己填寫KYC內容,並由自己親簽用印。而且,理專還必須在交易前,充分、明確告知客戶KYC評比結果,以及KYC結果顯示可交易的商品與風險屬性(要清楚告知風險屬性所代表的意義與程度,不能只有一連串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當然,在交易前就應該提供客戶,針對個別「交易商品」的產品說明書和風險告知書,並且具體解說文字所表達的意思。假設客戶仍然硬要買超過其風險屬性的金融商品,就必須另外親自簽立『風險自負切結書』、風險自負。否則,金融機構就應該拒賣」(事實上,現行法規規定,銀行根本不能賣給客戶超過客戶風險屬性的商品)。

另一位金融業資深人員也非常贊成此一做法,他以香港為例指出,假設是金融機構推薦商品,依法必須遵守「推薦商品必須與KYC適配」的原則。但是,如果是客戶自己要買的標的,則不用遵守以上規定。

其次,訂定KYC統一標準版本。周冠中表示,目前KYC的做法存在以下6種「不同」的問題—各家銀行內容不同、銀行與期貨商內容不同、評分比重並無一定規範、評分比重可能隨不同主打商品不同、沒有統一規範的訂定標準,以及僅有各銀行內部規定(導致外人根本無法知悉)。

周冠男就不客氣地批評:「認為監理單位對於KYC的規範,只有『應做』事項,而沒有告訴金融機構『怎麼做』?又不公佈KYC統一的版本。如此,如何讓金融機構銷售『符合投資人屬性』的金融商品」?

周冠中認為「必須訂定統一KYC標準版本」的用意在於:金融機構在銷售商品交易中是否公平或適當,KYC將是一大重點。但是,如果KYC的源頭就「歪掉(錯誤)」,後面民眾的投資結果,怎麼可能會是好的?監理單位及金融機構號稱KYC是客觀指標,但實際上,KYC的客觀性根本有問題。因為,如果它真的公正客觀,應該是每一個人在每一個金融機構,做出來的結果都會是一樣的。所以他堅持,KYC必須有統一的格式及標準才行。

再者,更改國內金融機構獎金(薪水)制度。周冠男直言,台灣金融業的獎金制度(誘因)是扭曲的。對於金融業者來說,現行的計薪制度,提供他們非常大的誘因,並讓他們「只想不斷地向客戶銷售金融商品」。

這是因為現行理專的佣金,是按銷售商品的手續費一定比例收取,所以,不論是理專或業者,都會努力讓客戶投資金融商品的「周轉率」提高,才能賺更多的錢。

周冠男從很早以前,就一直建議:應該由現行「依手續費一定比率」收取的方式,改為「按客戶資產一定比率」。因為當客戶資產變少、業務員佣金也變少時,他(業務員)就會開始思考「不應該讓客戶頻繁轉換標的及賠錢,反而應該讓客戶資產越來越多,我才能領更多錢」。

他甚至嚴厲地指出:正由於以上誘因設計不當,使得監理單位都只是在做「治標」,而非「治本」的事。所謂的「治標」是指:不論KYC或KYP,都是變動的標的,如此一來,怎麼可能真正解決問題?至於所謂的「治本」,應該是透過制度面的「誘因」來解決,而不是只是透過法律規範來「卸責」。

第四,加重處罰違反規定的金融機構。周冠中就引用金融機構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為例指出,違反的金融機構至少有有「行政罰」及「不利益時的賠償」兩種。

他認為,儘管後者雖然目前法院判客戶勝訴案不多,但至少主管機關可善用「行政罰」此一權限。他進一步舉之前經手過的TRF案例指出,監理單位在金檢時,是有查到相關風險告知等資料不實及不完整等事實,但是在真正裁罰時,卻不是依據每一單一事項進行裁罰(大約是7、8項不同違法事實,最高才罰1000萬元)。

「且對照兆豐銀行在美國紐約分行因KYC製作不實,就遭罰1.8億美金的高額罰款,這只有一、兩千萬的罰款對銀行來說,根本不痛不癢。要知道,銀行從銷售TRF當中,賺的金額不只千萬元的幾十倍或幾百倍,總共罰款也不過千萬元,銀行怎麼可能『心生警惕』」,周冠中忿忿不平地表示。

周冠男也覺得,台灣相關罰款金額太低,根本「不痛不癢」,才會造成惡性循環。舉例來說,理專挪用客戶資金案例時有所聞,為何難以杜絕?他認為就是因為處罰不夠大的緣故。「在美國,這樣的案例當事人可以判刑百年。但在台灣,只是罰個幾十萬或上百萬,當然就難以徹底杜絕了」,他加重語氣說道。

然而,有關於「加重處罰」這件事,一些金融業人士普遍都抱持悲觀的看法。甚至一位金融業高層無奈,且不抱希望地表示,監理單位高官退休後,都被網羅到金融機構當高官,成了金融機構的「守門神」。如此一來,監理單位怎麼可能會對金融機構「嚴格處罰」?

根據媒體的報導截至2022年12月29日止,金管會對金融業及上市櫃公司等合計開罰新台幣2億5270萬元,全年罰鍰難破3億元,意味金管會2022年全年罰鍰金額可能創下近4年新低。整體而言,去(2022)年截至12月29日止金管會罰鍰前3大案均來自銀行局,最重案件是開發金公司治理缺失,單一案重罰2000萬元;其次為永豐銀行勸誘客戶借錢投資,開罰1800萬元;第三是台灣銀行行員挪用客戶款項,開罰1400萬元…這位金融界高層表示,對照金融業違反規定銷售金融商品的「不法所得」,這樣的罰金根本是「九牛一毛」。

第五,推薦與銷售分離。周冠男還建議,目前「金融機構推薦與銷售一體」的模式應該修改。例如英國有所謂的「獨立財務顧問」的角色,其做法,就類似國內現行的「醫藥分業」制度。

其運作方式是:民眾透過獨立財務顧問,獲得整體性的投資理財建議,並收取顧問費;之後,則是由客戶直接向任一家金融機構,指名購買(投資)金融商品。他認為,一旦獨立財務顧問不是以賺佣金、手續費為生,就不會有很大的動機,頻繁要民眾常常更換投資標的,而會推薦對民眾資產增值有益的金融商品。

周冠中也非常贊成周教授的「獨立財務顧問」的建議。他解釋財富管理工作有兩大部分,其一是「介紹(推銷)金融商品」,另一塊則是「擔任交易的另一方」。且這兩部分,其實是有嚴重利益衝突的。他非常贊同採取類似「醫藥分業」的方式,讓理專(業者)業績不直接與收入掛勾,就不會因為有利益衝突的問題,而頻頻要客戶轉換(買賣)金融商品。

最後,落實「制度化」且「一致性」的金檢制度。一位金融業資深人士表示,目前監理單位雖然有定期金檢,但針對特殊重大爭議性商品的銷售,卻沒有事前進行抽查或審查的行動;甚至,檢查內容還會因為不同金檢人員而有差異。這些,都是非常不可思議的事。所以,他建議一定要設立一個金檢的統一格式,才有利於針對每一家金融機構的公平審查。

【註】有關KYC的法源,請見《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的相關規定(https://law.fsc.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328)。

《免責聲明》本專欄所提供之資訊,均由作者自行蒐集並撰寫完成,所有觀點僅為個人對市場的看法,並非任何投資勸誘或建議。若有引用數字及相關計算,均已力求精確,惟不保證其正確性,也不作為任何投保或購買的建議,對此不負任何法律上的責任。另外,本專欄版權所有,轉載請註明出處。

※延伸閱讀》《李雪雯的健康財富百寶箱》https://www.facebook.com/wealthnotes(若讀者有相關投資理財問題,也歡迎在此專欄或以上粉絲團留言,個人將盡力、盡速回覆),在《聯合新聞網》刊登超過1星期的文章,將會轉貼在個人部落格中

李雪雯T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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