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信投顧公會 新增自律措施

聯合新聞網

【聯合晚報╱記者楊雅婷╱台北報導】

又有四家基金公司和經理人遭金管會懲罰!對此,投信投顧公會表示,為加強投信自清行動,維護投信形象,公會於11月19日通過「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守則」修正草案並陳報金管會核備,金管會業於日前准予核備,因此,該項草案將於今日轉發給各投信公司並公告實施,希望能遏止歪風!

投信投顧公會表示,本次修正增加的自律措施,主要在於強化投信公司對基金經理人、全委投資經理人等內部人員之管理,防範再發生基金經理人違規為自己或利用他人名義買賣股票之情事。

修正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守則」新增自律措施重點有:一、投信公司應要求基金經理人及全委投資經理人交付同意書,授權投信公司可定期或不定期向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查詢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等買賣有價證券交易情形,以做到確實查核法規所要求之基金投資經理人不可投資基金決定與持有之公司股票與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規定。

日後除現行規定之要求於到職時申報持有有價證券明細、交易前須經核准及交易後每月定期申報交易狀況外,投信公司應另主動向證交所與櫃買中心查詢基金經理人及全委投資經理人買賣股票情形,對基金經理人及全委投資經理人所申報之資料進行雙向查核勾稽。

二、為避免發生基金經理人及全委經理人利用公司或個人通訊及資訊設備不當進行股票交易,投信公司應就基金經理人及全委投資經理人之辦公處所訂定資訊及通訊設備使用管理規範。例如對公司網際網路連結之限制及個人行動電話或3C 用品等通訊設備之管控等等,以實際管理措施降低該等人員的道德風險。

三、加強全委帳戶之管理,本次修正規定投信公司應對全權委託業務訂定相關規範或流程,全委經理人除應依照與客戶簽訂之全權委託投資契約約定與法令限制事項外,投信公司對全委經理人進行投資之過程及作業上之管理,應訂定規範要求全委經理人遵守。

此外,為強化投信公司對所管理之帳戶彼此間之利益衝突防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守則」修正後將現行規定一位基金經理人管理一個以上基金帳戶時,除有特殊允許之情形外,不得有同日或同時作反向交易之規定,擴大適用到同一投信公司不同經理人所管理之基金帳戶及全委帳戶,除有特殊允許之情形外,均不得有同日或同時作反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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